日前作家陳安儀到礁溪某餐廳用餐,兩人點了一千多塊的餐點,結果店員告知「低消是一杯飲料」,就算點餐金額遠超飲料的一百多元也不行,無論如何都必須點飲料;陳安儀跟對方解釋「低消」就是「最低消費金額」,但店員、店長鬼打牆的說「寫得非常清楚,低消就是一杯飲料」,後來陳安儀選擇不吃離開,並把過程 PO 到網上,引發大家熱烈討論,也才發現原來台灣愈來愈多店家採用這種方式來規定低消。
我看了陳安儀跟店家的說法,「低消」兩字不就是最低消費嗎?低消的定義主要還是看店家規定,我遇過不少商家的低消是一本書、一杯飲品、或者一份餐點,也有些店家是用每個人頭需消費金額來算,消費者不能接受就別去消費,就這麼簡單,硬是要凹說點餐金額大於飲料金額還上網公審,不是很認同。
不過店家的公關稿也是寫得不太好(咦我這樣是不是很不會聊天),其實只要為標示不清說個抱歉,以後會把低消等於一杯飲料的規定寫清楚也講清楚就好,在那邊扯什麼要給顧客好環境所以 blah blah blah 還順便爆說有人拿個甜點跟麵包就要入座所以才有點飲料的規定(甜點跟麵包又不是免費供應....),最後還推出名字有「心儀奶油」任一字就可以免費換黑咖啡的活動,感覺也是挺強硬的。
最後我還是忍不住想,其實就算店家有點委屈,但現在連原本不知道這家店的人都透過新聞知道了,這行銷的效果相當好耶!比花大錢買廣告還好~~~~
補充一下消基會的說法:
消基會名譽董事長律師游開雄表示,在社會大眾認知中,「低消一杯飲料」代表最少要達到1杯飲料價格的消費,「低消」兩字對一般法律來說,就是進到店內的「最低消費額」。因此若是只寫「低消一杯飲料」,而店內飲料均價是150元左右,客人點了超過千元的其他餐點,是符合低消標準
此外,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1條第2項規定:「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,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。」,簡單的說,如果企業主所訂定的定型化契約約款意義不明確時,應該要做成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。
因此,如果餐廳僅記載最低消費的約款,其約定內容不明確時,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,應該要做成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方法